請求點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5號
MLDV,112,重訴,15,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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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徐春德
被 告 張家睿


陳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點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點交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2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425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 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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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