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0號
MLDV,112,訴,40,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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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徐豪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自111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3萬8,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09年間結識訴外人盧德福,其為長期承 作被告工程之人,嗣盧德福需錢孔急,向原告借錢周轉,故 於111年5月底前,陸續拿取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 合稱系爭支票)作為擔保,並表示可多付5分之利息予原告, 被告亦曾多次致電告知原告其急需金錢周轉,原告則以現金 或匯款方式將錢交付予盧德福,匯款部分係匯入被告之帳戶 內。詎料,原告於111年6月30日提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 票,卻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其餘之支票亦全部跳票,系 爭支票總金額合計為380萬元,扣除被告前已還款之90萬元 及於112年2月24日還款之10萬元後,至今尚欠280萬元款項 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本院擇一為有利原告 之判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系爭支票總金額為380萬元,其中245萬元係盧德 福向被告借票,剩下之135萬元由被告負責償還原告,當初 約定從112年2月開始分期,每期分15至20萬元清償,被告還 2期後,接獲訴外人張進福向被告索討35萬元利息之電話, 惟當時協調還款時並未約定利息,被告不願意給付,故停止 還款,現被告已清償90萬元予原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兩造不爭執(訴字卷第36至37頁):
 ㈠原告持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其中附表編號1發票曾提示付



款,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㈡原告曾匯款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列款項:35萬元、5萬元、15萬元、45萬元(1 11年6月14日)、45萬元(111年3月25日)、60萬元(111年 6月23日)、35萬元、388萬元、60萬元、20萬元。五、法院之判斷
 ㈠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不 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 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 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有明定。可知縱執票人未 為付款之提示,對發票人亦不喪失追索權,故附表編號2至5 支票雖無退票理由單,然因被告為發票人,故原告仍得行使 追索權。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盧德福名片、系爭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匯款申請書回條等為證(支付命令卷第11 至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抗辯業已清償90萬元部分,原告業已 將請求金額自380萬元減縮為280萬元,除扣除被告抗辯業已 清償之90萬元外,原告自認被告另有於112年2月24日再清償 10萬元(訴字卷第57頁),則系爭支票既經原告提示而未獲 付款,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剩餘未付之票款及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之法定利息即如 主文第1項所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支付命令繕本係於1 11年12月6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支付 命令卷第39頁)。而原告主張消費借貸與票據法律關係為選 擇合併,本院既依票據法律關係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就消費 借貸部分即無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人 1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6月30日 7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2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6月30日 65萬元 3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7月4日 110萬元 4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7月5日 60萬元 5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7月7日 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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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