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0號
MLDV,112,補,60,2023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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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添等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解潘猜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112年2月7日民事聲
請狀僅記載相對人為「陳明添 等」,未具體將各相對人之
姓名及地址記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內,聲請人應提出記載各
相對人姓名及地址之民事聲請狀,另按本件相對人之人數提
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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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