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倪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蘇建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