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86號
MLDV,112,補,386,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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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源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生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因被告返還牌照號碼DC-76號車牌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何?以利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曾文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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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