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72號
MLDV,112,補,372,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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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25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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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