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62號
MLDV,112,補,362,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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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恆久能源有限公司

恆有能源有限公司

晉振有限公司

寶曜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興利能源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357,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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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興利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有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久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