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18號
MLDV,112,補,318,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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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旺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達塑膠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原告所出租如起訴書附圖所示編號2號房屋面積約占
全部房屋(即苗栗縣○○鎮○○路00號房屋)面積之比例為何?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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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達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