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04號
MLDV,112,補,304,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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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閎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
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
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等規定參照。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寶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起訴難謂合法,且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
資料所示,被告業已解散並清算完結,是被告是否具有當事
人能力及有無經合法代理均屬不明,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公
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並具狀
補正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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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