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賴德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順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黃永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