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8號
MLDV,112,補,198,2023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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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成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錦珍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陳萬成之應繼分比例。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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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