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214號
MLDV,112,苗簡,214,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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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鍾雅嵐

林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 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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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