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5號
MLDV,112,司拍,15,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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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范麗媜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涂莊瑞琴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 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一)聲請人是否業已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五)債 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 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點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 文件,如就抵押權人未提出文件供法院為形式審查,法院自 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就苗栗縣○○鄉○○○000地號設有最高限額抵 押權而聲請本院裁定拍賣抵押物,雖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6紙等件, 惟未提出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本,又其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 均非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人涂莊瑞琴。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2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該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 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對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人涂莊瑞琴有 借款或票據債權之證明文件,及提出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本 ,已於112年2月2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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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