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16號
MLDV,112,司促,1716,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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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廖國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624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
,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廖國光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5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
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
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3,624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
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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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