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28號
MLDV,112,司促,1228,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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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王柏喻

王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0,73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柏喻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
債務人王輝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6萬0,73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柏喻自就讀學校完
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6萬0,738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王輝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2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0738元 王柏喻王輝煌 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260738元 王柏喻王輝煌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260738元 王柏喻王輝煌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自民國112年02月17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260738元 王柏喻王輝煌 自民國112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0738元 王柏喻王輝煌 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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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