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3號
MLDV,112,亡,3,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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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羅敏慈


相 對 人 徐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敏慈為相對人徐碧珠之母,相 對人於民國97年離家後失聯,聲請人於102年1月11日報失蹤 ,至今音訊全無,迄今已逾10年,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 ,並提出戶籍謄本、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固有明文,惟所謂 失蹤,係指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且生死不明 者而言。
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相對人自78年迄今 均陸續於數家公司有加保、退保及薪調紀錄,現為漁會會員 ,由苗栗縣南龍區漁會為其投保,最後一次紀錄為112年1月 1日薪調異動,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苗栗縣 南龍區漁會112年3月15日南漁會字第1120500171號函在卷可 憑,既相對人迄今尚有投保紀錄,堪認相對人仍生存,並無 生死不明之情事,難以相對人於97年後未與聲請人或家人聯 繫,即認其已長期失蹤,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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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