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1年度,1號
MLDV,111,選,1,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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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文傑
訴訟代理人 彭保忠
被 告 黃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苗栗縣第22屆後龍鎮南龍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 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苗栗縣第22 屆後龍鎮南龍里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候選人,已於 同年12月2日經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有苗栗縣選舉 委員會111年12月2日苗縣選一字第1113150207號公告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3、36頁),原告以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 1 項之行為,於1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 (見本院卷第11頁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未逾上開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30日之法定期間,合 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為順利當選,竟分別 與訴外人郭義斐、蔡吳麗玉、陳谷地及林武洲,共同基於對有 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 由蔡吳麗玉自行出資,另郭義斐則交付現金予陳谷地、林武洲 ,嗣再由蔡吳麗玉、林武洲、陳谷地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 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有投票權之人, 交付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之賄賂,並約定如附表一、二、三所 示行賄內容之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另陳谷地亦收受郭義斐所 交付現金其中之4,000元,並允將選票投予被告,嗣被告以 最高票501票當選。被告前開投票行賄罪,業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現經本院刑事庭111年選訴字第4 號審理中(下稱刑案)。為此,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等語。並為如主文所示之聲明。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之事實無意見,就刑案起訴之事實也承 認;惟伊在偵查羈押時未進行選舉活動仍當選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選 罷法第9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選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 規定之行為者,檢察官得以之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 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同法第120 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與郭義斐、蔡吳麗玉、陳谷地及林武洲 共同為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定對後龍鎮南龍里里民有投票 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定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等行為,而有選罷 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等情,業據本院 調取刑案卷宗核閱無訛,且參酌被告於本院刑案中即自承: 郭義斐、陳谷地及林武洲賄選之現金係伊所出資等語,及證 人郭義斐亦稱:被告有拿錢交給伊去向他人買票等語,益見 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賄選之行為;至被告於羈押中有 無進行選舉活動而當選,與其前開所為賄選情事無涉。從而 ,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事實,應堪認定,則原告主 張被告當選無效,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有選罷法第99 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 ,請求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被告當選無效,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一:蔡吳麗玉交付賄絡一覽表
編號 受賄者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 行賄內容 1 陳玉蘭 111年11月初 15至16時許 苗栗縣○○鎮○○里○○街000○00號(陳玉蘭住處) 1千元 請求陳玉蘭將選票投給被告 2 陳金龍 111年11月初上午某時許 苗栗縣○○鎮○○里○○○村0號(陳金龍住處) 3千元 請求陳金龍暨家人將選票投給被告




附表二:林武洲交付賄絡一覽表
編號 受賄者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 行賄內容 1 吳雙湖 111年11月初 19時許 苗栗縣○○鎮○○里0鄰○○街00號(吳雙湖住處) 1千元 請求吳雙湖將選票投給被告
附表三:陳谷地交付賄絡一覽表
編號 受賄者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 行賄內容 1 黃寶臻 111年11月9日下午某時許 苗栗縣○○鎮○○里○○○村00號(黃寶臻住處) 4千元 請求黃寶臻暨家人將選票投給被告 2 吳任鏜 111年11月9日下午某時許 苗栗縣○○鎮○○里00鄰○○○村000○0號(吳任鏜住處) 3千元 請求吳任鏜暨家人將選票投給被告 3 黃坤炎 111年11月9日下午某時許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號門前路邊 1萬元 請求黃坤炎暨家人將選票投給被告 黃坤炎收受陳谷地1萬元後,自行抽取其中1千元,並於下列時、地分別轉交款項予黃韋誠黃坤保范瑄芸黃浩恩陳麗嬋黃安榆等人: 黃韋誠 111年11月9日某時許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號 1千元(由黃坤炎轉交) 請求黃韋誠將選票投給被告 黃坤保 111年11月11日某時許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號 1千元(由黃坤炎轉交) 請求黃坤保將選票投給被告 范瑄芸 111年11月11日17時許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號 1千元(由黃坤炎轉交) 請求范瑄芸將選票投給被告 黃浩恩 111年11月12日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號 1千元(由黃坤炎交予范瑄芸轉交) 請求黃浩恩將選票投給被告 陳麗嬋 111年11月中旬某時許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號 1千元(由黃坤炎轉交) 請求陳麗嬋將選票投給被告 黃安榆 111年11月中旬某時許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號 1千元(由黃坤炎轉交) 請求黃安榆將選票投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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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