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83號
MLDV,111,訴,383,2023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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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文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新松

黃寶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
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06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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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