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BH000-A109115(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下同)
法定代理人 BH000-A109115B
上 訴 人
兼
法定代理人 BH000-A109115A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4號與被上訴人鄭建文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2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