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4號
MLDV,111,訴,264,202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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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譚甄成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譚潤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7日函命上訴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11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同年月26日生送達
效力,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12年2月
10日繳費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故上訴人之訴自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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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