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玟萱即吳淑賢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門牌號
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異動
索引。
二、被告吳玟萱即吳淑賢、吳胡桂英、吳仁富、吳仁光、吳仁達
、吳仁福、吳仁良、吳仁隆、吳淑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告吳玟萱即吳淑賢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