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 告 黃國忠
謝秋香
黃國榮
黃國洪
黃國書
黃國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
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
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
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
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
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
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
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
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
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項主張被告間就
被繼承人黃順淼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
為及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之附表編號1至26分割繼承登記物權
行為均應撤銷,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黃國書應將附表編號1、2、2
0至25於110年4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
等公同共有,第3項請求被告黃國烋應將附表編號3至19、26於11
0年4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
。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
黃國忠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0萬1,31
9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6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
6萬;又原告聲明第2、3項與聲明第1項請求經濟目的實屬同一,
均在使被繼承人黃順淼之遺產回復至未分割前之狀態,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66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苗栗縣)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被告黃國忠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造橋鄉劍潭段956地號土地 6,800元 18.53 1/1 1/6 21,001元 2 造橋鄉劍潭段957地號土地 6,800元 12.38 1/1 14,031元 3 三灣鄉大坪林段29地號土地 780元 310.00 1/1 40,300元 4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5地號土地 780元 113.00 1/1 14,690元 5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6地號土地 780元 127.00 1/1 16,510元 6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16地號土地 780元 891.00 1/1 115,830元 7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19地號土地 780元 58.00 1/1 7,540元 8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22地號土地 780元 25.00 1/1 3,250元 9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4地號土地 780元 465.00 1/1 60,450元 10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5地號土地 780元 29.00 1/1 3,770元 11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6地號土地 780元 18.00 1/1 2,340元 12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7地號土地 780元 44.00 1/1 5,720元 13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8地號土地 780元 25.00 1/1 3,250元 14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9地號土地 780元 26.00 1/1 3,380元 15 三灣鄉大坪林段408地號土地 780元 840.00 1/1 109,200元 16 三灣鄉大坪林段408-1地號土地 770元 1245.00 1/1 159,775元 17 三灣鄉大坪林段409-1地號土地 780元 451.00 1/1 58,630元 18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地號土地 780元 89.00 1/1 11,570元 19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2地號土地 780元 713.00 1/1 92,690元 20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3地號土地 780元 12.00 1/1 1,560元 21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8地號土地 780元 4.00 1/1 520元 22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9地號土地 780元 17.00 1/1 2,210元 23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0地號土地 780元 5.00 1/1 650元 24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1地號土地 780元 177.00 1/1 23,010元 25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2地號土地 780元 80.00 1/1 10,400元 26 三灣鄉大坪林段72建號建物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98,200元 1/1 16,367元 27 造橋郵局帳戶 12,595元 1/1 2,099元 28 造橋鄉農會帳戶 3,455元 1/1 576元 合計 801,3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