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陳成文
陳進烊
陳黃英
陳信明
陳志玄
陳麗花
陳麗卿
陳玉雲
陳清琴
陳均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
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
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
,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
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
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
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
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
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
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
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
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陳成文、陳進烊(下合稱陳成文等2人)之應
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2,846元,低於原
告主張之債權額2,037,701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即被
告陳成文等2人之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142,84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後龍鎮秀水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權利範圍 陳成文、陳進烊之合計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40地號土地 1,022.93 6,500 1/20 1/5 66,490元 2 441地號土地 318.35 6,500 1/20 20,693元 3 45建號建物 (建物門牌: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26,800元 1/1 45,360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金額為92元 18元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金額為1,198元 240元 6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本會存款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金額為1,129元 226元 7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信用部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金額為47,060元 9,412元 8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本會存款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金額為719元 144元 9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信用部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金額為1,313元 263元 合 計 142,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