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心慈即黃秀琦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湛昌運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心慈自民國112年3月31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 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 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 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 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於同年11月23日調解不成立,此經本院調取111年度苗司消 債調字第71號卷宗查明無誤,堪認本件聲請已踐行消債條例 第151條第1項所定要件。
㈡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曾擔任foodpanda外送員,於109年 10月至111年6月薪資共新臺幣(下同)345,066元(見調解 卷第74-118頁薪資轉帳明細、清算卷第91-100頁薪資單), 另於110年曾在新瑞宅配有限公司任職,領取薪資32,602元 (見調解卷第53頁所得資料清單),嗣聲請人因車禍受傷、 生病而無法繼續工作,目前無業等情,據聲請人提出衛生福 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 書、協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等件為證(見清算卷第101-105頁、調解卷第121-122 頁),堪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薪資合計為377,668元 (計算式:345,066元+32,602元=377,668元)。又聲請人於 110年4月至6月領有特境扶助共39,864元,自111年1月起每 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6,358元、自同年4月起每月併領有行政 院補助750元,有苗栗縣政府函、聲請人111、112年低收入 戶證明書及其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7、5 9-65頁、清算卷87、115-121頁),計算至111年9月止,共領 取補助款101,586元(計算式:39,864元+6,358元×9+750元× 6=101,586元)。倘以前揭薪資及補助款計算,聲請人於109 年10月至111年9月間平均月收入約為19,969元【計算式:( 377,668元+101,586元)÷24月=19,9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7,076元,又聲請人與前夫育有4名 未成年子女,離婚時雙方約定各自行使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由前夫單獨扶養次子林○誠、三子林○銓,聲請人 單獨扶養長子林○愷(96年1月17日生)、長女林○希(102年 11月12日生)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所提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調解卷第25-26頁、清算卷第90頁) 。查林○愷自111年9月起每月領取苗栗縣高中職補助6,358元 、自111年10月起每月領取兒少扶助2,000元、低收入戶補助 750元(見清算卷第87、159-161頁),經扣除每月補助款共 9,108元後,聲請人每月仍應支出林○愷之扶養費7,968元( 計算式:17,076元-9,108元=7,968元);另林○希自110年8 月起每月領取兒童補助2,802元、自111年5月及6月起每月領 取兒少扶助2,550元及低收入戶補助750元(見清算卷第87、 137-143頁),經扣除上開補助款共6,102元後,聲請人每月 仍應支出林○希之扶養費10,974元(計算式:17,076元-6,10 2元=10,974元)。是依聲請人之收入狀況,扣除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17,076元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8,942元後,應 已入不敷出。另觀聲請人所提財產目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存摺影本,聲請人之存款帳戶餘額甚低,名 下僅有1輛西元2020年出廠之機車(見調解卷第49頁),價 值粗估約15,000元(見清算卷第163頁)。是本院審酌聲請人 之收入、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情,認聲請人 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無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列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清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清算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數額 備註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060元 2,097元 見清算卷第167頁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568元 171元 見清算卷第191頁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31,958元 0元 見清算卷第199頁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債權金額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885元 0元 見清算卷第197、215頁(原債權人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6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4,289元 0元 見清算卷第201頁 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1,333元 0元 見清算卷第185頁 合計(新臺幣) 264,093元 2,268元 266,3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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