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8號
MLDV,111,司拍,98,202303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吳振銓
相 對 人 黃珍玲

黃大衛

黃大恩

黃珍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 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 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 月28日 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啟祥(歿)前向聲請人借款,用 以償還債務人對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之借款,債務人黃啟祥 並與第三人陳順妹於(1)民國(下同)85年6月13日共同簽發 票面金額為23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予聲請人;(2)85年7 月11日簽發票面金額為22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予聲請人 ,嗣由債務人黃啟祥於(1)民國(下同)85年6月17日將其如附 表編號3、4、5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7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 聲請人;(2)85年7月13日將其如附表編號1、2、6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26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 請人所負之債務,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通知債務人返還後仍未清償債務,又抵押物所有權 人黃大衛於99年6月29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不 動產所有權,抵押物所有權人黃珍珠於111年5月10日因贈與 取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均經移轉登記,惟 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四、本院於111年10月27日函請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黃珍珠黃大恩陳報稱聲請人提示欠款金額有誤,與實際欠款金額 不符,且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惟聲請人亦具狀陳稱相對人 積欠金額超過本件請求金額,僅以抵押權設定之利息及違約 金為計算。本件為非訟程序,本院尚無從為實體證據 調查 以明事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泰安鄉 士林 769 970 全部 所有權人黃珍玲 2 苗栗縣 泰安鄉 士林 672 560 全部 所有權人黃珍玲 3 苗栗縣 泰安鄉 士林 702 2527 全部 所有權人黃大衛 4 苗栗縣 泰安鄉 士林 702-1 4543 全部 所有權人黃大衛 5 苗栗縣 泰安鄉 士林 796 1840 全部 所有權人黃大恩黃珍珠權利範圍各2分之1 6 苗栗縣 泰安鄉 士林 1004 80 1/2 所有權人黃珍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