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21號
MLDV,111,司拍,121,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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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相 對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於108年4月11日變更擔保 債權金額為7,200萬元,嗣於108年12月25日變更擔保債權 金額為108,0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 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貸款、租金 、價金、借款、票款、墊款、保證、應收帳款業務等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2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 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並(1)邀同第三人翁育芬、動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於108年12月30日簽發票面金額3,5 36萬元、到期日為111年11月2日之本票予聲請人;(2)邀 同第三人翁育芬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於110年2月 24日簽發票面金額24,981,000元、到期日為111年10月26 日之本票予聲請人;(3)邀同第三人翁育芬共同於110年11 月15日簽發票面金額3,388萬元、到期日為111年10月16日 之本票予聲請人。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60,905,277



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三紙、建物登記簿謄 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1月1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 南科段7地號 竹南鎮頂埔里10鄰科北六路2號 工業用、鋼筋混凝土造、鋼骨構造 一層:4655.49 二層:4196.89 三層:4539.51 四層:3984.46 五層:4069.22 六層:4069.22 屋頂突出物:26.22 地下一層:5080.19 地下二層:5298.98 第五層夾層:87.65 突出物一層:297.12 合計:36304.95 陽台:84.7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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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