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20號
MLDV,111,司拍,120,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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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相 對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 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 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 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又動產擔保交易,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無規 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 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5日將其所有如附件所示之 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及將來成立之租金、價金、票 款、手續費、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各項費用及損害賠 償。動產抵押登記之有效期間自107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11 月15日止,並辦理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並(1)邀同第三人翁育芬、動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於108年12月30日簽發票面金額3,536萬元 、到期日為111年11月2日之本票予聲請人;(2)邀同第三人 翁育芬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於110年2月24日簽發票



面金額24,981,000元、到期日為111年10月26日之本票予聲 請人;(3)邀同第三人翁育芬共同於110年11月15日簽發票面 金額3,388萬元、到期日為111年10月16日之本票予聲請人  。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60,905,277元未獲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本票等件 為證。又本院已於112年1月10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 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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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