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宋永成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宋永湫
林靈恩
宋林安
法定代理人 林智惠(MARIANA SIMON)
被 告 宋展遠
宋力遠
宋信遠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柳
被 告 林恩琳
黎兆庭
黎庭妤
黎盈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8至12 遺產內容欄「公館郵局定期儲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公館鶴岡郵局定期儲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附表一:被繼承人宋國慶之遺產
編號 遺產種類 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1 土地 苗栗縣○○市○○段00地號,3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4 。 原物分割,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1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4。 同上 3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5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4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5 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未保存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同上 6 存款 公館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689元及其孳息。 原物分割,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存款 汐止郵局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691元及其孳息。 同上 8 存款 公館鶴岡郵局定期儲金(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9 存款 公館鶴岡郵局定期儲金(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10 存款 公館鶴岡郵局定期儲金(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11 存款 公館鶴岡郵局定期儲金(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12 存款 公館鶴岡郵局定期儲金(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13 現金 824,681元。 (原告提領編號6之公館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元、編號7之汐止郵局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元,並支付喪葬等費用295,319元後之餘額,由原告保管中)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