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湯樂(原名:陳浚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緝字第1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湯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外,餘均 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陳浚渨」更正為「陳浚渨(現已更名為 陳湯樂)」。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8行「哈根達斯冰淇淋1個、威士忌1瓶、 人蔘飲1瓶、蜆錠1個、乳酸菌1個、洗面乳2個、淨洗顏2個 、牙膏2個、旅行組1個、奶茶1瓶、紅茶1瓶」更正為「哈根 達斯冰淇淋1個、紳士純麥蘇格蘭威士忌1瓶、李時珍養氣人 蔘飲1瓶、台糖蜆錠1個、寡糖乳酸菌1個、露得清深層洗面 乳2個、UNO新淨洗顏2個、高露潔抗敏牙膏2個、瑪宣妮輕巧 旅行組1個、麥香奶茶1瓶、極品紅茶1瓶」。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1至12行「膠原蛋白禮盒組1盒、膠原PRO-含 蛋殼膜食1盒、甘甘好膠囊1盒、克補鋅1盒、膜衣錠1盒、行 氣散1盒」更正為「活沛多二型膠原蛋白禮盒組1盒、甘味人 生鍵力膠原PRO-含蛋殼膜食1盒、黃金組合甘甘好膠囊1盒、 克補鋅1盒、普拿疼速效膜衣錠1盒、十八銅人行氣散1盒」 。
二、爰審酌被告陳湯樂前於5年內因違反電信法、酒後駕車公共 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未知悔改,再犯本案竊盜他人財物, 足見法紀觀念淡薄,殊值非難;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告訴人等所受損害,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 ,暨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緝 15卷第49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 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為普通竊盜罪,侵害之法
益類型相同,各罪所侵犯者均為財產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 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且被告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 格面亦無不同,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 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等情,對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被告所處 之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竊盜所得之哈 根達斯冰淇淋1個、紳士純麥蘇格蘭威士忌1瓶、李時珍養氣 人蔘飲1瓶、台糖蜆錠1個、寡糖乳酸菌1個、露得清深層洗 面乳2個、UNO新淨洗顏2個、高露潔抗敏牙膏2個、瑪宣妮輕 巧旅行組1個、麥香奶茶1瓶、極品紅茶1瓶;就附件犯罪事 實欄一、㈡所示竊盜所得之活沛多二型膠原蛋白禮盒組1盒、 甘味人生鍵力膠原PRO-含蛋殼膜食1盒、黃金組合甘甘好膠 囊1盒、克補鋅1盒、普拿疼速效膜衣錠1盒、十八銅人行氣 散1盒,均尚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等,自均屬被告 因犯罪所獲得之財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上開宣告多數沒收者,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 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 陳湯樂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哈根達斯冰淇淋壹個、紳士純麥蘇格蘭威士忌壹瓶、李時珍養氣人蔘飲壹瓶、台糖蜆錠壹個、寡糖乳酸菌壹個、露得清深層洗面乳貳個、UNO新淨洗顏貳個、高露潔抗敏牙膏貳個、瑪宣妮輕巧旅行組壹個、麥香奶茶壹瓶、極品紅茶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 陳湯樂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活沛多二型膠原蛋白禮盒組壹盒、甘味人生鍵力膠原PRO-含蛋殼膜食壹盒、黃金組合甘甘好膠囊壹盒、克補鋅壹盒、普拿疼速效膜衣錠壹盒、十八銅人行氣散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5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號
被 告 陳浚渨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浚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下午1時43分許,騎乘租用之U-BIKE腳踏 車,至苗栗縣○○鎮○○路00號張素芳經營之統一超商鑫龍門市 ,徒手竊取價值共計新台幣(下同)1990元之哈根達斯冰淇 淋1個、威士忌1瓶、人蔘飲1瓶、蜆錠1個、乳酸菌1個、洗 面乳2個、淨洗顏2個、牙膏2個、旅行組1個、奶茶1瓶、紅 茶1瓶得手。
㈡於同日下午2時7分許,騎乘上開腳踏車,至苗栗縣○○鎮○○街0 0○0號李小棋任店長之屈臣氏,徒手竊取價值共計8053元之 膠原蛋白禮盒組1盒、膠原PRO-含蛋殼膜食1盒、甘甘好膠囊 1盒、克補鋅1盒、膜衣錠1盒、行氣散1盒得手。 二、案經張素芳、李小棋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陳浚渨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素芳、李小棋之證述。
㈢U-BIKE租用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庫存檢核明細表、監視 器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2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 前揭所竊得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另分別竊取義大利柑橘 洗髮精2瓶及DR.GROOT換活益絲洗髮精1瓶、DR.GROOT牡丹香 氛養髮秘帖洗髮1瓶、澎澎SOFT胺基酸修護沐浴露1瓶、BOTA NIST植物性沐浴乳(透明肌淨)1瓶、BOTANIST植物性沐浴 乳(清爽型)1瓶、BOTANIST植物性沐浴乳(深層保濕)1瓶 、ONE染燙受損洗髮精1瓶,然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且卷內 監視器畫面亦無法辦認被告確有竊取上開物品,是此部分除 告訴人2人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佐證,故犯罪嫌疑不足。然 此部分若構成犯罪將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說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