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28號
MLDM,112,聲,228,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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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安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安偉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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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