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2號
MLDM,112,聲,152,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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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展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丁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展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展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魏展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 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 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 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另被告本件所犯各案之案情尚屬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 有限,本院於裁量各案所處之刑時,已考量上開情節,從寬 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 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25日 應執行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0年8月17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1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52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233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8號、第7201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苗簡字第963號 110年度易字第352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35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2月16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苗簡字第963號 110年度易字第352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3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16日 (協商判決) 111年4月6日 111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9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41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038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92號 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92號 編號1至編號3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36號 編號1至編號4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588號
編號 5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應執行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撤緩偵字第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4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4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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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