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005、16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
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其未經裁判沒 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又得諭知沒收並銷 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 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 ,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司法院18年院字 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621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被告黃家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4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聲請人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而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05、166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定,均分別確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證據資料在 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係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物之外包裝袋共6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 有極微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留其上而無法析離,故 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 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表:
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卷證位置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外包裝1只,驗餘淨重0.0316公克)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照片及毒品試劑篩檢呈陽性反應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370號鑑驗書及照片(毒偵1005卷第35至37、39、47至49、84至86)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1年度毒偵字第1005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 (含外包裝2只,驗餘淨重0.7434公克)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665卷第24、2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及毒品試劑篩檢呈陽性反應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1710號鑑定書(臺中地方檢察署毒偵1598卷第51至55、81、89至91、139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57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臺中地方檢察署核交2044卷第9至11、17頁)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11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 (含外包裝3只,驗餘淨重3.2456公克)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665卷第22、2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及毒品試劑篩檢呈陽性反應照片(臺中地方檢察署毒偵1598卷第61至65、83至8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57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臺中地方檢察署核交2044卷第9、17至19、25頁)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1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