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8號
MLDM,112,單禁沒,38,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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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柒點伍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前淨重零點柒玖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5列之「鑑用藥物實驗室 」應更正為「濫用藥物實驗室」)。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秋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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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