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柒點伍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前淨重零點柒玖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5列之「鑑用藥物實驗室 」應更正為「濫用藥物實驗室」)。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秋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