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2年度,4號
MLDM,112,侵訴,4,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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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凱泰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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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