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50號
MLDM,111,金訴,250,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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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天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緝字第462號、第463號、第464號、第465號、第466號、第467
號、第468號、第469號、第470號、第471號、第472號、第473號
、第474號、第475號、第476號、第477號、第478號、第479號第
480號、第481號、第482號、第483號、第484號、第485號、第48
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天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附表更正為 本判決附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9行至10行之「存摺、提 款卡(含提款密碼)」補充更正為「存摺、提款卡(含提款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 某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之記載均更正為「 不詳詐欺犯罪者(無證據證明該犯罪者為集團或達3人以上 )」;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張天慶以一次提供本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行為, 幫助不詳詐欺犯罪者為詐欺本案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詐欺取 財犯行,係以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提供 本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行為,使不詳詐欺犯罪者對附 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同時觸 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詐欺取財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 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



被告已自白涉犯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犯行,但其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 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不詳詐欺犯罪者使用,不僅造成 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 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詐欺犯罪者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 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因而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 為實屬不該,及衡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被害金額,再參以被告犯後雖終知坦承犯 行,然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並無 充分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後已實際取得任 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是以,本院自無庸對其犯罪 所得諭知沒收。
 ㈡至於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因被告並非實際上持本案帳戶 提領贓款之人,與特定犯罪所得間並無物理上之接觸關係, 卷內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該等特定犯罪所得為被告所有或 在其等實際掌控中,核無上開條文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一修提起公訴,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 受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被告所有之帳戶 1 告訴人洪妙芬 於110年2月19日22時31分許前之某日時,以LINE暱稱「ALLEN」、「Frank趙」、「簡炳誠Tony」、「莊子婷Mico」,向告訴人洪妙芬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補足10萬元方能將獲利出金、需繳納擔保費、代辦費、稅金、各項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5日21時11分 2萬3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8時51分 3萬元 2 告訴人詹凱翔 於110年1月19日17時33分許前,以LINE暱稱「宇婷兒」、「Liang Liang」、「葵」、「宥子Lorraine」、「Lin」向告訴人詹凱翔佯稱加入VIP會員後可至鑽石交幣所委託代操投資獲利、再投資拿回本錢、需繳納委任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4日19時07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3 告訴人廖家琪 於110年1月27日某時,以LINE暱稱「瑞瑞」向告訴人廖家琪佯稱可至博奕網站「亞太區金融股權交易所」儲值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5日17時59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5日18時01分 3萬4000元 4 告訴人陳叡澤 於110年2月25日15時15分許,以LINE暱稱「方韋証」、「宋磊」、「珊寶」向告訴人陳叡澤佯稱可至XM股票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7時13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銀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7時14分 3萬元 5 被害人黃士宇 於109年12月間,以LINE暱稱「馬潔晞」、「葉辰」向被害人張美玉之孫黃士宇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買賣黃金、比特幣、萊特幣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使用張美玉之富邦銀行帳戶匯款。 110年2月26日14時13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6 告訴人羅妤涵 告訴人羅妤涵於110年2月25某時,在苗栗縣上網連結RZ投顧集團網站,對方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6日12時43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7 告訴人黃泳富 告訴人黃泳富於110年2月24日某時,在臺中市上網連結CurrencyBuyNow平台,與客服人員聯繫後,對方即向之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繳納保證金、手續費方可提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5日18時55分 3萬2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6日14時35分 4萬5000元 8 告訴人吳智耀 於110年2月17日0時12分許,以IG暱稱「劉采湘」、LINE向告訴人吳智耀佯稱可操作GIANTWIN平台下注獲利、需繳納保證金更改密碼方可提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7時58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8時04分 2萬元 9 告訴人李庭昭 於109年5月間以IG暱稱「方怡君」、LINE向告訴人李庭昭佯稱可在聚寶聯合國際娛樂城網站下注獲利、再匯款50萬元參加第二次活動方可提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6日14時50分 5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0 告訴人陳伯昇 於110年1月19日某時,以IG暱稱「小潔」、LINE向告訴人陳伯昇佯稱只要花10分鐘就能賺500至1000元、可在快捷收益平台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6日15時07分 7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6日15時51分 72萬元 11 告訴人闕丞霖 告訴人闕丞霖於110年2月中旬,在基隆市上網瀏覽IG與對方聯絡後,對方即向之佯稱可在數字娛樂城平台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23時40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2 告訴人楊淳祺 於110年2月18日19時許,以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待告訴人楊淳祺連結後,再以LINE暱稱「Allen」、「Frank趙」、「簡炳誠Tony」、「莊子婷Mico」向其佯稱可加入Currency BuyNow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繳納代辦費、整合費用才可領出獲利云云,致其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10年2月26日17時24分 2萬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6日17時26分 1萬元 13 告訴人林士盛 於110年1月7日22時許,以IG、LINE暱稱「庭帆」向告訴人林士盛佯稱可透過AI智慧分析提供投資訊息進行投資,獲利率99.9%,倘有獲利需支付40%佣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6日19時31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4 告訴人陳矷潔 於110年2月23日某時,以IG、LINE暱稱「妡妡」、「jason lin豐澤」、「綠界科技業務簡炳誠Tony」、「會計莊子婷Mico」向告訴人陳矷潔佯稱可加入Currency BuyNow平台進行投資比特幣獲利、需買進本金、繳納擔保費、審核費、設定費等方可繼續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一再匯款。 110年2月26日13時24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5 告訴人蘇品瑄 於110年1月5日某時,以FB、LINE暱稱「淑芬」、「jason lin豐澤」、「綠界科技業務簡炳誠Tony」、「會計莊子婷Mico」向告訴人蘇品瑄佯稱可加入Currency BuyNow平台進行投資比特幣獲利、需買進本金、繳納擔保費、審核費、設定費等方可繼續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2日13時7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2日13時8分 4萬7800元 110年2月22日14時39分 3萬元 110年2月27日13時17分 2萬5500元 16 告訴人林博修 告訴人林博修於110年2月5日某時,在高雄市上網瀏覽臉書發現有關「瀚亞數字數位」投資虛擬貨幣之廣告,加入聯絡後,對方即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4日12時20分 9萬6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7 被害人王聖傑 於110年2月初,在交友軟體Koudau APP向被害人王聖傑佯稱可連結至虛擬貨幣投資平台CURRENCY TAUWAN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3日16時3分 1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8 告訴人卓胤緹 於110年2月27日13時37分許,以臉書刊登比特幣投資廣告,待告訴人卓胤緹連結後,再以LINE暱稱「Allen投顧專員」、「Frank趙」、「Currency財務客服」、「簡炳誠Tony」、「莊子婷Muco」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21時51分 2萬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8日0時5分 3萬元 110年2月28日0時6分 1000元 19 告訴人江偉誠 於110年2月2日14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待告訴人江偉誠連結後,再以LINE暱稱「小幫手VIVI」、「CURRENCY TAIWAN 瀚亞數字數位」、「分析師TOMMY」向其佯稱可協助操盤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2月24日14時37分 5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20 告訴人王炫凱 於110年2月20日,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待告訴人王炫凱連結後,即向其佯稱可透過大華銀數字數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2日17時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2日17時4分 1萬元 21 告訴人丁冰娠 於110年2月27日23時19分,在GOOGLE刊登投資廣告,待告訴人丁冰娠連結後,即以LINE暱稱「Li Dong」、「MMA客服中心」向其佯稱可至聯德數位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23時20分 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22 告訴人沈佩吟 於110年2月26日,在臉書刊登CT全球投顧廣告,待告訴人沈佩吟連結後,即向其佯稱可透過Currency BuyNow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8時30分 2萬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23 告訴人高麗婷 於110年2月間,以LINE暱稱投資操盤手向告訴人高麗婷佯稱可連結至瀚亞數位數字位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7時36分 2萬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8時51分 3萬元 110年2月27日19時44分 3萬1000元 24 被害人劉益誠 於110年2月27日18時42分,以LINE暱稱「任妍希」、「涵」、「豪哥」向被害人劉益誠佯稱可連結至樂盈網站之皇冠彩票急速對對彩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8時42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8時43分 1萬元 25 告訴人孫文婕 於110年1月22日15時,以臉書暱稱「Barbie Cheng」,以LINE暱稱「Barbie張佳靜」向告訴人孫文婕佯稱可連結至景順數位國際網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3日17時12分 1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3日17時14分 10萬元 110年2月24日15時13分 10萬元 110年2月24日15時14分 10萬元 26 告訴人陳韋傑 於110年1月初,以LINE暱稱「Yi Ting」向告訴人陳韋傑佯稱可連結至瀚亞數位數字平台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21時53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46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6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6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6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6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6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6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6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7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8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8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8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8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8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8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86號
  被   告 張天慶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縣○○市○○路000巷00弄 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天慶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該帳戶可能被用以作為詐欺 集團成員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2月3日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松山分行」開戶後之當日某時,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 行外某處,以當面交付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前開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 提款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而幫助該詐欺集團掩飾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透過網路通訊 軟體LINE等方式與附表所示之洪妙芬等人聯絡,以附表所示 之方式對渠等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 成員指示,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轉匯 至其他帳戶,藉此隱匿犯罪不法所得去向。案經洪妙芬等人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洪妙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詹凱翔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廖家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陳叡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張美玉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羅妤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黃泳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吳智 耀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李庭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三民第一分局、陳伯昇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闕丞 霖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楊淳祺訴由彰化縣鹿港 分局、林士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蘇品瑄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林博修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二分局、卓胤緹、江偉誠王炫凱、丁冰娠、沈佩吟 、高麗婷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孫文婕陳韋傑訴由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張天慶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開戶後,在該分行外某處將該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事實。 2.被告坦承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係因為取得每本帳戶1萬元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洪妙芬詹凱翔廖家琪陳叡澤、張美玉羅妤涵、黃泳富吳智耀李庭昭陳伯昇、闕丞霖、楊淳祺林士盛、陳矷潔、蘇品瑄林博修、卓胤緹、江偉誠王炫凱、丁冰娠、沈佩吟、高麗婷、孫文婕陳韋傑及被害人王聖傑、劉益誠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遭詐騙匯款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事實。 ㈢ 告訴人洪妙芬等人、被害人王聖潔等人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憑證及報案資料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遭詐騙匯款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事實。 ㈣ 被告張天慶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1.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為被告申辦開戶使用。 2.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遭詐騙匯款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內,之後隨即均遭轉匯至其他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於開戶 後,隨即交予友人之友人,對方表示要借帳戶轉帳用,後來 說是1本帳戶賣他1萬元云云。惟查,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 工具,而政府開放金融業申請設立後,金融機構大量增加, 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 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因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 容易而便利,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 用,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 常識,故除非有特殊或違法之目的,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 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並無向他人借用、承租或購買帳 戶存簿及提款卡之必要。又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 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 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而金融帳戶與提款卡、密碼結合,尤 具專有性,若落入不明人士,更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 具,是以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應以本人使 用為原則,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特殊信賴關 係,實無任意供他人使用之理,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供他人使 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 供,並儘速要求返還。再犯罪集團經常利用收購方式大量取 得他人之存款帳戶,亦常以薪資轉帳、辦理貸款、質押借款 、投資等事由,誘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 ,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 不窮之案件,亦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報導及再三 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情事,是以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 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識。 被告係智識正常,具有一定社會經驗之成年人,並非年幼無 知或與世隔絕而無常識,對上情自不得諉為不知。惟被告竟



貪圖每本帳戶1萬元之不法利益,即將其所有具專屬性之上 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交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的友人,而容任該不熟之人 對外得以上開帳戶之名義無條件加以使用,足認被告在主觀 上已預見提供帳戶之行為將可能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仍 不違反其本意而執意為之,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被告有幫 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 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並致告 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受騙匯款,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嫌處斷。另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 ,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無證 據可證被告確實已取得提供帳戶之犯罪所得,爰不聲請沒收 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檢察官 徐 一 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素 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 受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被告所有之帳戶 1 告訴人洪妙芬 於110年2月19日22時31分許前之某日時,以LINE暱稱「ALLEN」、「Frank趙」、「簡炳誠Tony」、「莊子婷Mico」,向告訴人洪妙芬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補足10萬元方能將獲利出金、需繳納擔保費、代辦費、稅金、各項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5日21時10分 2萬3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8時51分 3萬元 2 告訴人詹凱翔 於110年1月19日17時33分許前,以LINE暱稱「宇婷兒」、「Liang Liang」、「葵」、「宥子Lorraine」、「Lin」向告訴人詹凱翔佯稱加入VIP會員後可至鑽石交幣所委託代操投資獲利、再投資拿回本錢、需繳納委任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4日19時09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3 告訴人廖家琪 於110年1月27日某時,以LINE暱稱「瑞瑞」向告訴人廖家琪佯稱可至博奕網站「亞太區金融股權交易所」儲值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5日17時58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5日18時01分 3萬4000元 4 告訴人陳叡澤 於110年2月25日15時15分許,以LINE暱稱「方韋証」、「宋磊」、「珊寶」向告訴人陳叡澤佯稱可至XM股票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7時13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銀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7時14分 3萬元 5 告訴人張美玉 於109年12月間,以LINE暱稱「馬潔晞」、「葉辰」向告訴人張美玉之孫黃士宇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買賣黃金、比特幣、萊特幣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使用告訴人張美玉之富邦銀行帳戶匯款。 110年2月26日14時13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6 告訴人羅妤涵 告訴人羅妤涵於110年2月25某時,在苗栗縣上網連結RZ投顧集團網站,對方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6日12時43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7 告訴人黃泳富 告訴人黃泳富於110年2月24日某時,在臺中市上網連結CurrencyBuyNow平台,與客服人員聯繫後,對方即向之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繳納保證金、手續費方可提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5日18時55分 3萬2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6日14時35分 4萬5000元 8 告訴人吳智耀 於110年2月17日0時12分許,以IG暱稱「劉采湘」、LINE向告訴人吳智耀佯稱可操作GIANTWIN平台下注獲利、需繳納保證金更改密碼方可提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7時58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8時04分 2萬元 9 告訴人李庭昭 於109年5月間以IG暱稱「方怡君」、LINE向告訴人李庭昭佯稱可在聚寶聯合國際娛樂城網站下注獲利、再匯款50萬元參加第二次活動方可提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6日14時45分 5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0 告訴人陳伯昇 於110年1月19日某時,以IG暱稱「小潔」、LINE向告訴人陳伯昇佯稱只要花10分鐘就能賺500至1000元、可在快捷收益平台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6日15時07分 7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6日15時51分 72萬元 11 告訴人闕丞霖 告訴人闕丞霖於110年2月中旬,在基隆市上網瀏覽IG與對方聯絡後,對方即向之佯稱可在數字娛樂城平台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23時40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2 告訴人楊淳祺 於110年2月18日19時許,以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待告訴人楊淳祺連結後,再以LINE暱稱「Allen」、「Frank趙」、「簡炳誠Tony」、「莊子婷Mico」向其佯稱可加入Currency BuyNow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繳納代辦費、整合費用才可領出獲利云云,致其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10年2月26日17時24分 2萬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6日17時26分 1萬元 13 告訴人林士盛 於110年1月7日22時許,以IG、LINE暱稱「庭帆」向告訴人林士盛佯稱可透過AI智慧分析提供投資訊息進行投資,獲利率99.9%,倘有獲利需支付40%佣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6日19時31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4 告訴人陳矷潔 於110年2月23日某時,以IG、LINE暱稱「妡妡」、「jason lin豐澤」、「綠界科技業務簡炳誠Tony」、「會計莊子婷Mico」向告訴人陳矷潔佯稱可加入Currency BuyNow平台進行投資比特幣獲利、需買進本金、繳納擔保費、審核費、設定費等方可繼續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一再匯款。 110年2月26日13時24分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5 告訴人蘇品瑄 於110年1月5日某時,以FB、LINE暱稱「淑芬」、「jason lin豐澤」、「綠界科技業務簡炳誠Tony」、「會計莊子婷Mico」向告訴人蘇品瑄佯稱可加入Currency BuyNow平台進行投資比特幣獲利、需買進本金、繳納擔保費、審核費、設定費等方可繼續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2日13時7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2日13時8分 4萬7800元 110年2月22日14時39分 3萬元 110年2月27日13時17分 2萬5500元 16 告訴人林博修 告訴人林博修於110年2月5日某時,在高雄市上網瀏覽臉書發現有關「瀚亞數字數位」投資虛擬貨幣之廣告,加入聯絡後,對方即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4日11時54分 9萬6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7 被害人王聖傑 於110年2月初,在交友軟體Koudau APP向被害人王聖傑佯稱可連結至虛擬貨幣投資平台CURRENCY TAUWAN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3日16時3分 1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8 告訴人卓胤緹 於110年2月27日13時37分許,以臉書刊登比特幣投資廣告,待告訴人卓胤緹連結後,再以LINE暱稱「Allen投顧專員」、「Frank趙」、「Currency財務客服」、「簡炳誠Tony」、「莊子婷Muco」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21時51分 2萬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21時51分 3萬元 110年2月27日21時51分 1000元 19 告訴人江偉誠 於110年2月2日14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待告訴人江偉誠連結後,再以LINE暱稱「小幫手VIVI」、「CURRENCY TAIWAN 瀚亞數字數位」、「分析師TOMMY」向其佯稱可協助操盤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2月24日14時37分 5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20 告訴人王炫凱 於110年2月20日,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待告訴人王炫凱連結後,即向其佯稱可透過大華銀數字數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2日17時 3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2日17時4分 1萬元 21 告訴人丁冰娠 於110年2月27日23時19分,在GOOGLE刊登投資廣告,待告訴人丁冰娠連結後,即以LINE暱稱「Li Dong」、「MMA客服中心」向其佯稱可至聯德數位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23時20分 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22 告訴人沈佩吟 於110年2月26日,在臉書刊登CT全球投顧廣告,待告訴人沈佩吟連結後,即向其佯稱可透過Currency BuyNow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8時30分 2萬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23 告訴人高麗婷 於110年2月間,以LINE暱稱投資操盤手向告訴人高麗婷佯稱可連結至瀚亞數位數字位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7時36分 2萬5000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8時51分 3萬元 110年2月27日19時44分 3萬1000元 24 被害人劉益誠 於110年2月27日18時42分,以LINE暱稱「任妍希」、「涵」、「豪哥」向被害人劉益誠佯稱可連結至樂盈網站之皇冠彩票急速對對彩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18時42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7日18時43分 1萬元 25 告訴人孫文婕 於110年1月22日15時,以臉書暱稱「Barbie Cheng」,以LINE暱稱「Barbie張佳靜」向告訴人孫文婕佯稱可連結至景順數位國際網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3日17時12分 10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2月23日17時14分 10萬元 110年2月24日15時13分 10萬元 110年2月24日15時14分 10萬元 26 告訴人陳韋傑 於110年1月初,以LINE暱稱「Yi Ting」向告訴人陳韋傑佯稱可連結至瀚亞數位數字平台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21時53分 5萬元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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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