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35號
MLDM,111,金訴,235,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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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碧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碧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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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