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12月5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45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 111年12月9日依法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 受,上訴人雖於111年12月23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其 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 112年2月6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 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12年2月9 日送達上訴人之上開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而上 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 予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