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進發
劉炳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2204號、第4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法占用他人山坡地堆積土石致水土流失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法占用他人山坡地堆積土石致水土流失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庚○○、黃○○明知如附表所示坐落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49、49 -2、54、54-1、59、59-1、60、64、64-4、9011-5(原為測 量時之暫編地號,已於民國109年12月9日登記為60-2地號) 、9011-6地號(原為測量時之暫編地號,已於109年12月9日 登記為60-1地號)等11筆土地,均屬山坡地保育區之土地, 分別為私人所有或公有,且經劃定為水土保持法所稱之山坡 地,若欲在本案土地從事占用、堆積土石之行為,應先經全 體共有人或管理機關之同意,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 機關即苗栗縣政府之同意,然其2人竟未經私有土地全體共 有人之同意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亦未擬具水土保持 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共同基於非法占用他人山坡地堆積土 石之犯意聯絡,於109年4月20日至同年4月30日間,雇請不 知情之鄭皓天派遣李金法駕駛挖土機在現場整地、連紋隆及 游勝閔派遣彭文賢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曳引車、邱昱善派 遣李國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謝志明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葉雲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 車,載運土石方傾倒在上開土地上(鄭皓天、李金法、連紋 隆、游勝閔、彭文賢、邱昱善、李國光、謝志明及葉雲珍等 9人,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此方式占用上
開土地堆積土石(占用之堆積範圍如附件土地鑑定圖所示) ,惟尚未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嗣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員警,巡邏經過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南下110公里處,發 現沿途有多輛滿載廢土之營業用曳引車停在路旁,疑似正排 隊進場傾倒廢土,乃持續多日在現場附近監控,並於109年4 月30日上午10時許,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 區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現場勘查,當 場查獲庚○○、黃○○2人。
二、案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苗栗工務段訴由苗栗 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本案所 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因被 告庚○○、黃○○2人向本院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141、142頁),且被告2人及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認亦無違 法或不當之情況,是該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二、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被告2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查無依 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之證 據能力,亦均無疑義,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庚○○、黃○○2人固坦承有於上揭地點堆積土石整地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非法於山坡地占用致生水土流失 未遂犯行,其中①被告庚○○辯稱:我是要做停車場跟蓋農舍 ,我是弄起來要利用,要讓人家休息賣小吃,因為他當初跟 我講可以申請,弄類似農舍,我說好,弄好我要做個小生意 。我承租這塊地,我不曉得這塊土地有那麼多持有人,是黃 ○○整合過來給我,就說這塊土地是誰的,我們下去簽約整地 好,我全部承租,至於他這塊土地是否有分管或是共同持有
,我根本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第66、67頁)。②被告黃○○ 辯稱:當初這個是我去找我那些親戚跟他們說的,我可以提 供,我們那個土地雖然是持分地,可是我們祖先都有分好了 ,誰用哪邊,所以我是針對我們人家弄到的地方找當初使用 的人去說明,我也有帶他們地價稅稅單,他們全部都是叫我 繳,如果他們不同意,怎麼會拿稅單給我繳,我也沒有義務 幫他們繳,有的地方我是沒有動到,錢只有一點點,我是覺 得是我當初動到,讓他們要繳錢,所以我也幫他們繳,我當 初有鑑界,竹南分局也有叫鑑界的來,確實沒有動到乙○○他 們的土地云云(見本院卷第65頁)。經查:
㈠被告庚○○、黃○○2人,有在如附表所示之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 49、49之2、54、54之1、59、59之1、60、64、64之4、9011 之5(現正式登記為60-2)、9011之6(現正式登記為60-1) 等地號土地上,堆積土石整地之行為,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①苗栗縣警察局員警分別於109年4月11日、16日、20日在 現場附近監控蒐證,並於同年月30日上午10時許,會同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 隊,共同前往稽查等情,有現場蒐證及會勘照片共18張在卷 足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32號偵卷【下 稱第4432號偵卷】一第347至355頁)。②苗栗縣警察局員警 再於109年5月26日14時許,會同苗栗縣政府水利處、地政處 、農業處、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苗栗縣後龍鎮公所相關 人員,至上開現場會勘、測量,亦有會勘現場照片2張、苗 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09年6月24日南地所二字第1090004870 號函附土地更正鑑定圖乙份在卷足憑(見第4432號偵卷一第 356、451至453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案發現場除有被告庚○○、劉炳城2人外,另有不知情之證人鄭 皓天所派遣證人李金法駕駛挖土機整地,證人連紋隆、游勝 閔所雇用證人彭文賢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證人邱 昱善所雇用證人李國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證 人謝志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證人葉雲珍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載運土方傾倒在如附表所示苗栗 縣後龍鎮過港段土地,並由被告黃○○負責在現場看守及灑水 之事實,不僅為被告庚○○、黃○○2人所不否認,並經下列證 人證述屬實:
①證人鄭皓天於警詢時證述:庚○○有整土需要,所以向我承租 挖土機,所以我才會載運挖土機前往,並通知挖土機司機前 往操作等語(見第4432號偵卷一第241至244頁);復於偵查 中證述:警方於109年4月30日上午會同環境督察總隊,至苗 栗縣後龍鎮過港段49、49-2、54、54-1、59、59-1、60、64
、64-4、9011-5、9011-6地號土地,當時我有去巡視怪手, 怪手是承租給庚○○,租給他10天至半個月,庚○○說要回填土 地,但我不知道要回填什麼土地,怪手司機李金法是我們公 司聘請的,現場尚有庚○○,他跟我們租怪手,但我不清楚他 土石來源,他跟我說他們的土石有申請,其他人我都不認識 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04號偵卷【 下稱第2204號偵卷】二第85至86頁)。 ②證人李金法於警詢時證述:109年4月30日上午10時許,我當 時在現場駕駛挖土機,負責大貨車傾倒廢土後,在現場整平 廢土工作,是老闆鄭皓天派我去支援的等語(見第4432號偵 卷一第148至153頁);復於偵查中證述:警方於109年4月30 日上午會同環境督察總隊,至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49、49-2 、54、54-1、59、59-1、60、64、64-4、9011-5、9011-6地 號土地,當時我在現場開挖土機,我是鄭皓天雇用的,我在 那邊做回填等語(見第2204號偵卷二第82頁)。 ③證人游勝閔於警詢時證述:綽號「阿發」以1車新臺幣(下同 )3千元的價格,向我買乾淨的土,我於是就請司機彭文賢 駕駛車牌號碼000-00大貨車,於109年4月20日載運花土至系 爭土地上傾倒,「阿發」在現場只給我司機2千元,以後我 就不再理他,「阿發」就是庚○○等語(見第4432號偵卷一第 170至173頁)。
④證人邱昱善於警詢時證述:綽號「阿文」之人,向我大山土 石公司購買1車價值3,500元的花土,我就雇請司機李國光,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於109年4月20日載運花土 ,至苗栗縣○○鎮○○○地○○○○○○○0000號偵卷一第290至294頁) 。
⑤證人謝志明於警詢時證述:我聽車上同行用無線電告知,我 才知道系爭土地有在收花土,所以我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曳引車,買1車花土2、300元,於109年4月30日載運花 土去賣給庚○○2,000元等語(見第4432號偵卷一第223至225 頁);復於偵查中證述:我曾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 車,前往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49、49-2、54、54-1、59、59 -1、60、64、64-4、9011-5、9011-6地號土地,是阿發請我 過去,別人在無線電上說有人要買土,但沒有說價格,他留 阿發電話,我打電話去問他,阿發有在現場,還有怪手在整 地等語(見第2204號偵卷二第56至57頁)。 ⑥證人葉雲珍於警詢時證述:綽號「阿發」叫我去載鐵板,我 於109年4月29日下午15至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曳引 車前往系爭土地時,因駕駛不慎車輛塌陷在現場,車頭及車 斗都有損傷等語(見第4432號偵卷一第232至235頁)。
⑦證人李國光於警詢時證述:我依老闆綽號「小胖」指示,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於109年4月20日載運花土, 至苗栗縣○○鎮○○○地○○○○○○○0000號偵卷一第212至215頁); 復於偵查中證述:我有於109年4月20日,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曳引車,前往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49、49-2、54、54 -1、59、59-1、60、64、64-4、9011-5、9011-6地號土地, 傾倒土石方,是老闆邱昱善的車,是老闆請我載土砂過去, 我去的時候有人指揮,我就把土倒下來等語(見第2204號偵 卷二第64至65頁)。
⑧證人彭文賢於警詢時證述:我曾於109年4月20日,駕駛車牌 號碼000-00號曳引車,前往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49、49-2、 54、54-1、59、59-1、60、64、64-4、9011-5、9011-6地號 土地,傾倒花土,車主是長增公司,是一名姓游的正揚利公 司老闆,通知我載運土石前往西濱南下109K處傾倒等語(見 4432號偵卷一第196至197頁);復於偵查中證述:我曾於10 9年4月20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前往苗栗縣後 龍鎮過港段49、49-2、54、54-1、59、59-1、60、64、64-4 、9011-5、9011-6地號土地,是老闆連紋隆叫我過去的,我 是開連紋隆的車,連紋隆說該處有人要蓋樓,我從長增砂石 場後龍廠區載乾淨的土過去,我當時有帶長增開立的出土的 資料過去,到場我就交給現場負責人,我過去倒1車,我在 警詢時稱老闆是游勝閔,他是股東,他是負責新豐廠的等語 (見第2204號偵卷二第69至71頁)。
⑨證人連紋隆於警詢時證述:我是正揚利砂石場負責人,長增 貨運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游勝閔聯絡彭文賢駕駛車牌號碼00 0-00號曳引車,去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正揚利砂石 場載運綿細砂,至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49、49-2、54、54-1 、59、59-1、60、64、64-4、9011-5、9011-6地號土地傾倒 ,是游勝閔先聯絡我,要派車跟司機給他,我就叫彭文賢跟 游勝閔聯絡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4 9號偵卷【下稱第2749號偵卷】第37、39頁)。 ⑩此外並有警方蒐證照片在卷足憑(見第4432號偵卷一第163至 164、175至177、203、219、227至229、237至239、253、33 5、345至356頁),是附表所示之土地,確實有曳引車載運 土石前來傾倒,並有挖土機在現場整地之事實,足堪認定。 ㈢又附表所示之土地,均是位在山坡地保育區範圍內,分屬如 附表「所有權人欄」所示之人所有,有土地所有權人一覽表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 第823號偵卷【下稱第823號他卷】第97至136頁)、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苗栗縣後龍鎮地籍圖查詢資料、土地勘查表-
使用現況略圖、現況照片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查詢表(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70號卷【下 稱第270號他卷】第49至58頁)等在卷足憑。是此部分之事 實,亦堪認定。
㈣被告庚○○、黃○○2人雖辯稱,被告庚○○有透過被告黃○○之整合 ,由被告庚○○與地主宇○○、寅○○、壬○○、劉炳烟、午○○、戌 ○○等人訂立土地租賃契約,承租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土地, 並提出土地承租契約書5份為憑(見本院卷第69至87頁)乙 節。然查:
⒈被告庚○○向證人宇○○承租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 號土地部分:
①證人宇○○到院證述:「(問:請求提示本院卷第69-71頁,宇 ○○與庚○○土地租賃契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一份契約書這個宇 ○○是你簽的嗎?)對。」、「(問:你是跟庚○○簽這一份土 地租賃契約書嗎?)不是。」、「(問:那你跟誰簽?)黃 ○○,他跟我講說只是租土地,我也不瞭解。」、「(問:我 只要瞭解你當時為什麼會簽這個,你說黃○○找你說要租土地 ?)是。」、「(問:他有跟你說租土地是要租哪些土地嗎 ?)沒有。」、「(問:連那個地號你都不曉得?)是,我 不曉得。」、「(問:那你怎麼敢簽?)我想說那時候鄰居 ,認識,我又不懂。」、「(問:所以你簽的時候這一份租 賃契約是空白的嗎?)對。」、「(問:全部是空白的包括 下面的承租人、租賃物的標示、每年多少錢,這些都是空白 的?)是。」、「(問:你就只是簽名字在空白契約書上? )對。」、「(問:他有說他找你簽這個東西的目的是什麼 嗎?)他是說要借土地這樣而已,因為那時候還是我爸的名 字,後來我是繼承他的,我也不太懂。」、「(問:你簽的 時候,這個承租人有寫庚○○嗎?)好像有,忘記了。」、「 (問:你認識庚○○嗎?)不認識。」、「我爸在的時候是跟 我講是大家都持分的,也算是共有。」、「因為那時候還是 我爸的,他只是說代簽一下而已就可以。」、「(問:你就 給他簽了?)是,而且他是說親戚。」、「(問:那你有問 爸爸嗎?)沒有。」、「(問:請求提示本院卷第69-71頁 ,宇○○與庚○○土地租賃契約書並告以要旨,你當時在簽這個 租賃契約的時候,上面的承租人、租賃物的標示,就是上面 有寫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另外還有租 賃期間、租金這些,你在簽的時候,是空白的還是已經寫好 了?)有的沒有寫。」、「(問:就你的印象中,哪些有寫 ?)我不知道了,我大概記得有名字而已。」、「(問:你 在寫的時候,下面這個庚○○也已經簽了嗎?)沒有。」、「
(問:所以你印象中就是在第一頁的地方有寫到承租人是庚 ○○?)是。」、「(問:你當時有跟黃○○說你有持分的49、 54、59、60號土地就是由你管的,只要你簽就好了,其他持 分的共有人都不用同意嗎?就是你有跟黃○○講說這塊土地就 是你決定就好了,其他的持分人都不用同意,他們不同意也 不會影響這份契約書有沒有效力的事情嗎?)沒有。」、「 (問:你們的祖輩有土地分管的約定嗎?就是說雖然說你們 都是持分的,就是大家一起持有這些土地,可是有說譬如說 某一塊地就是誰用,某一塊地就是別人用這樣子?)這我也 不瞭解。」、「(問:你不知道你家土地在哪裡?)我大概 知道在那裡而已,我不知道在哪一塊。」、「(問:你的土 地是不是長輩早就已經分好了?)還沒,那時候還沒分。」 、「(問:你父親是巳○○?)對。」、「(問:提示宇○○與 庚○○土地租賃契約書並告以要旨,你簽約日期是109年1月4 日,這個日期是對的嗎?109年1月14日,是這個時間嗎?) 我也忘記了。」、「(問:你是什麼時候繼承你父親的?) 也是2年前。」、「(問:你剛剛有講109年簽約的時候你父 親還在?)那時候不在了,但是還沒過我的名字。」、「( 問:你父親是什麼時候往生的?)應該是3年前。」、「( 問:所以是108年還是109年?)好像108年。」、「(問: 你是說已經往生,但是還沒有過戶進到你的名下?)是。」 、「(問:你有兄弟姐妹嗎?)有,因為那時候是兄弟在大 陸,沒辦法回來繼承。」、「(問:剛剛你有看這個契約, 它說每年租金有新台幣5萬元?)是。」、「(問:你有拿 到租金嗎?)沒有。」、「(問:他跟你簽約沒有給你租金 嗎?)當時租金先拿幾仟塊而已。」、「(問:事後還有補 足5萬元嗎?)沒有。」、「(問:提示宇○○與庚○○土地租 賃契約書並告以要旨,合約裡面第5點,它說「乙方就租賃 物限於種植農作之用,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改用途」, 這個他當時有跟你講他會拿來作什麼用嗎?)沒有。」、「 (問:所以是黃○○一個人去你老家找你簽約的?)是。」、 「(問:你爸爸往生後,那個繼承人有幾個人?)我跟我哥 。」、「(問:幾個哥哥?)一個。」、「(問:你有跟黃 ○○他們講說你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使用這塊土地嗎?)沒有 。」、「(問:出租這4筆土地持分的時候,你有請地政人 員去指界測量嗎?)沒有。」、「(問:如果那些土地要被 被告他們堆放土石、填土石,你會同意嗎?)不同意。」 等語(見本院卷第184至196頁)。
②從證人宇○○上開證詞觀之,證人宇○○出租予被告庚○○之坐落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原登記在其父巳○○
名下,巳○○死亡後,證人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可確認 。而上開4筆土地,依附表「所有權人」欄記載,共有人各 有21人,其中巳○○就49地號土地持分為42000分之4853、54 地號土地持分為21分之2、59地號土地持分為21分之2、60地 號土地持分為84分之4(見第823號他卷第104、111、118、1 25頁),足見證人宇○○無代表其他共有人可將上開土地出租 予被告庚○○之權利,況其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換言之,被告 庚○○、黃○○承租使用上開4筆土地,並未取得全體共有人之 同意,並無疑義。
⒉被告庚○○向證人寅○○、壬○○承租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 0○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①證人寅○○到院證述:「(問:請求提示本院卷第73頁以下, 寅○○、壬○○與庚○○土地租賃契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一份契約 書是你簽的嗎?)對,那很久以前了。」、「(問:109年1 月4日?)我忘記了,很久了,好幾年了,壬○○是我弟弟。 」、「(問:有印象有簽這個東西?)對。」、「(問:你 知不知道為什麼當時承租人會是庚○○?)這我真的不知道。 」、「(問:當時是誰來找你簽的?)當初好像是劉先生。 」、「(問:黃○○先生來找你簽的?)對,好像簽的人有些 人不是劉先生簽的,當時細節我不是很知道。」、「(問: 你有持分的49、54、59、60還有64號土地的這些持分,都是 共有的土地?)其實我不知道,因為是我爸爸過世之後我跟 我弟繼承的,然後地在哪裡我也不知道,就是早期的時候他 只是說這一塊是我們的,這個地可能是我們在耕種的,但是 不見得是這一塊地是我的名字,所以這些地號在哪裡其實我 真的也不知道。」、「(問:所以你只知道你有一塊地,但 是這一塊地是在哪一塊地號上你確定?)對,地號我不知道 ,但是位置我知道,因為早期我有跟我爸在那邊務農種田。 」、「(問:所以等於說你們那邊的關係,就是很多人都對 於這些土地有持分,但是說有各自使用的區域?)對,因為 後來西濱要徵收,徵收他們要怎麼分,因為是我爸還在,我 不知道,反正後面我就知道徵收完我們還有哪些地區是我們 的,就是我們所在種東西的。」、「(問:當時你就等於是 49、54、59、60、64這一些土地持分共有人的代表嗎?)沒 有,因為我們有各自人持分,我不可能代表其他人。就是說 這可能有地號有我的名字,我也不知道這邊有沒有我持分的 地號,但是我知道這邊我們以前有在耕種的地方,我大概就 知道這些地方。」、「(問:所以你當時也沒有跟黃○○說我 就當代表?)沒有,代表沒有,這沒有代表的問題,因為我 沒辦法代表其他人。」、「(問:你們當時談租的時候有做
鑑界嗎?)鑑界是沒有,因為它可能位置大概知道就那一區 ,因為土地買賣才會鑑界,所以沒有特別做這個。」、「( 問:就是他跟你說有用到你的地,你就同意?)對。」、「 (問:合約書上寫109年1月4日,這個你有印象嗎?)對。 」、「(問:簽約的時候,庚○○跟黃○○兩個人都一起來?) 沒有,庚○○先生我不認識,我沒有看過他。」、「(問:被 告兩個人說填土完之後要經營什麼店賣吃的,這個你有同意 嗎?)這個我不知道,因為我當初想的目的是填土,然後填 完之後以後還可以種東西而已,因為它是凹陷的地方,會比 較高一點。因為如果他也要租賃其他人,這個就是要很多人 同意,
因為有名字的人跟實際耕種的人可能不一樣。」、「(問: 如果你知道他們不是要做農耕使用,是要做其他用途,上面 填了一些土石之後就沒辦法農耕了,你還會同意嗎?)如果 他填的東西不能農耕,當然是沒辦法同意,只是說他填完之 後,因為原本我想說填平然後務農,土地也比較大塊,後面 如果他要出租或什麼,這要所有的人同意,這也不是我一個 人同意就可以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98至206頁)。從證 人寅○○上開證詞觀之,證人寅○○只知其持分土地大概位置, 至於實際地號並不知悉,其無法代表其他共有人。 ②證人壬○○到院證述:「(問:請求提示本院卷第73頁以下, 寅○○、壬○○與庚○○土租賃契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一份土地租 賃契約出租人是你簽名的嗎?)對。」、「(問:當時為什 麼會跟庚○○簽這一份土地租賃契約?)
當時沒看到承租人這個名稱。」、「(問:那為什麼會簽這 一份?)當初是他們說有經過同意的。」、「(問:誰經過 同意?)就地主全部同意。」、「(問:是誰跟你說的?) 黃○○。」、「(問:你可以把他跟你說的話照你的印象再說 一遍給我們聽嗎?)他是說他要承租那個土地,然後他已經 通知過所有的地主,然後都經過確定同意承租,然後他說其 他的地主都有簽了,那時候我們還沒簽,然後我們就簽了。 」、「(問:你知道這塊土地簽這個租賃契約是要什麼使用 的嗎?)我不清楚。」、「(問:49、54、59、60跟64號土 地,你說有全部的地主都同意了,是指說這些土地持分的共 有人,當時你的理解是這樣的意思嗎?)是他當時告知我的 。」、「(問:他告知你說其他的地主都同意了?)對。」 、「(問:這個你在簽的時候,那些地號已經寫在上面了嗎 ?)我沒有往下層看,他只有叫我在此處簽名,然後就大概 看一下,就是承租契約這樣子。」、「(問:當時他有給你 看其他持分的共有人的租賃契約嗎?)沒有。」、「(問:
就是口頭跟你說一下?)對。」、「(問:你知道這塊土地 租了之後是要做什麼使用嗎?)我沒有過問,我不知道。」 、「(問:這份契約書的下面有提到土地要限於種植農作之 用,這個部分你們有討論到嗎?)沒有。」、「(問:你簽 約的當時,你哥哥寅○○有在嗎?)不在。」、「(問:他是 個別找你的?)對,個別。」、「(問:就是只有黃○○跟你 在這樣子?)對。」、「(問:你說那個承租人沒有寫是空 白的?)是。」、「(問:你當時有知道承租人是誰嗎?) 不知道。」、「(問:反正已經經過其他人同意的話就沒有 問題了?)對。」、「(問:他有給你5萬元嗎?)沒有。 」、「(問:他有給你錢嗎?)沒有。」、「(問:簽約的 時候一樣是在你後龍的住處?)是。」、「(問:那時候你 跟寅○○是住在一起嗎?)沒有。」、「(問:寅○○那時候也 是住在後龍?)他不住在後龍,他住在竹南。」、「(問: 他住竹南,只有你在後龍?)對。」、「(問:剛剛那個土 地租賃契約書你簽的時候,寅○○已經在上面簽名了嗎?) 我先簽的,我簽他後面。」、「(問:你為什麼就簽在後面 ?)因為他是我哥哥,我尊重他,他要放在前面。」、「( 問:所以是你先簽,你留了一格給你哥哥簽名?)對。」、 「(問:你跟你哥哥是用繼承的原因來繼承這個簽約的土地 ?)是。」、「(問:是繼承你爸爸的嗎?)是。」、「( 問:你爸爸叫什麼名字?)彭昭南。」、「(問:所以你對 這塊土地要怎麼使用,其實你都不清楚?)不清楚。」、「 (問:你是因為信賴黃○○先生跟你講的,你才同意簽約?) 是。」等語(見本院卷第207至212頁)。從證人壬○○上開證 詞可知,證人壬○○係因相信被告黃○○說要承租土地,已經通 知過所有的地主,都經過確定同意承租,然後其他的地主都 有簽了之話術,始在土地租賃契約書上簽名。
③證人寅○○係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 ,寅○○就49地號土地持分為126分之2、54地號土地持分為12 6分之2、59地號土地持分為126分之2、64地號土地持分為12 6之2(見第823號他卷第106、113、120、133頁);另證人 壬○○係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就該筆土地 持分為126之2(見第823號他卷第127頁)。足見證人寅○○、 壬○○2人無代表其他共有人將上開土地出租予被告庚○○之權 利,被告庚○○、黃○○承租使用上開5筆土地,並未取得全體 共有人之同意,應無疑義。
⒊被告庚○○向證人午○○承租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 號土地部分:
①證人午○○到院證述:「(問:請求提示本院卷第81頁以下,
庚○○與午○○土地租賃契約書並告以要旨,那個午○○是你簽的 嗎?)是,這我簽的。」、「(問:為什麼會簽這一份?) 我們那邊的代表拿給我簽的。」、「(問:代表是誰?)姓 莊那個。」、「(問:所以你有和黃○○講到話嗎?)我都不 曾和他講話。」、「(問:就是一個代表來找你簽?)是, 去代表他家簽的,他拿給我簽的。」、「(問:你說的代表 是民意代表還是什麼代表?)民意代表。」、「(問:他的 全名叫什麼?)莊春秋,他拿給我簽的。」、「(問:他怎 麼跟你說為什麼要簽這個?)他說他要租土地。」、「(問 :代表要租土地?)是,租我簽的這一份這個。」、「(問 :他有跟你說為什麼承租人是姓徐?)沒有講。」、「(問 :他有講那個土地要租去做什麼用?)我不知道。」、「( 問:那你怎麼會簽?當時有聊到什麼嗎,為什麼要租給他? )他就說要租去用什麼,我不知道,他沒有跟我講。」、「 (問:因為是代表,你就租給他?)是。」、「(問:這個 49、54、59、60這些地號的土地都是持分的?)都持分的比 較多,不過我也不知道,我簽的那份就是我爸爸有的,那時 候我阿公分給我爸爸的,那個是我們在使用的,我才簽的。 」、「(問:你就是根據你自己的持分就同意租給他?)是 。」、「(問:你有代表這些土地的其他的持分的人去簽這 個契約書嗎?)我都不知道。」、「(問:你不知道其他的 人是同意還是不同意?)
代表拿給我簽,其他的我都不知道。」、「(問:你知道這 塊土地要填平起來,要做小吃店跟停車場嗎?)我不知道。 」、「(問:那土地租賃契約書上有寫說限種植農作之用, 這個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問:沒有討論到?) 是。」、「(問:你有收到租金嗎?)有。」、「(問:所 以5萬元你有拿到了?)他那時候說要跟我用5萬元租,有拿 給我。」、「(問:5萬元給你了?)是。」、「(問:你 們的土地不管持分,你們有譬如說你就是用哪一塊地,另外 一個人是用另外一塊地,這樣子的慣例或約定嗎?)這個我 就不瞭解。」、「(問:你只知道你有這些土地的持分?) 他只是拿那個5萬元給我,那是阿公分給我爸爸的,我爸爸 在使用,現在沒有耕作了,我想說他要租,我就租給他。」 、「(問:所以當時也沒有立分管契約書,等於說上一代是 有說一個人耕作一塊,但是沒有說這塊就是專門給誰用的, 是這個意思嗎?)對,那時候就阿公分給我爸爸,我也不知 道這個。」、「(問:那個土地是不是上一代就分好了?) 那個就是我阿公分給我爸爸使用的土地。」、「(問:所以 是不是上一代就分好了?)分好了,分的算是給我爸爸耕作
的就對了。」、「(問:你說你的阿公有分給你爸爸耕作? )是。」、「(問:就是說他們有好多塊地,那個地有一塊 給你爸爸去耕作?)對。」、「(問:但是你爸爸有的土地 的持分不是只有那塊地,也是有塊地的持分?)這個我就不 知道了。」、「(問:你有去辦繼承嗎?)繼承有,一百多 張。」、「(問:就只有你爸爸耕作的這塊土地嗎?)這我 就不瞭解了。」、「(問:你們沒有去鑑界?)是。」、「 (問:就只是知道說自己有好多的持分?)對。」、「(問 :都是共有的?)那時候分給我的時候,我爸爸繼承就是一 塊地。」、「(問:你說的那一塊土地,那個持分你有辦法 代表其他的共有人說我可以同意這個土地要給人用?)這我 就不知道了,只有他拿那張給我簽的就是我爸爸耕作的那塊 。」、「(問:你只知道你可以做的那一塊這樣?)是。」 、「(問:你有去鑑界嗎?)沒有,我爸爸的那塊就是他耕 作的那一塊。」、「(問:就是你爸爸有種田的那一塊的範 圍要租給他的意思?)是。」、「(問:可是你爸爸的地並 沒有單獨共有的地,等於說不管是幾號的土地,那個土地上 一定還有其他的共有人?)我不知道。」、「(問:反正就 是你有權利的部分你同意這樣子?)對。」、「(問:其他 人的部分你可以代表他們嗎?)沒有。」、「(問:你沒有 去問別人?)沒有。」、「(問:你們有簽說授權給你去代 表?)沒有,我就簽我爸爸那塊而已。」、「(問:你剛剛 說你父親有在一塊地種田?)對。」、「(問:你知道那塊 地的地號嗎?)我簽的那張是59。」、「(問:但上面不只 59號?)有,有一張59的,我有簽。」、「(問:提示本院 卷庚○○與午○○土地租賃契約書並告以要旨,有49、54、59、 60,這裡有4個地號?)沒有,我簽一張59的而已,他拿給 我簽的那張只有寫59而已。」、「(問:那時候租賃物這項 只有寫59?)只有寫59而已,其他的沒有寫。」、「(問: 所以你那時候看的時候沒有49,沒有54,也沒有60?)沒有 。」、「(問:所以你爸爸在種田的那塊地只在59地號?) 對。」、「(問:你簽這張的時候,承租人庚○○的名字有在 上面嗎?)有,他名字先寫了,我才簽的。」、「(問:租 賃物標示他只有寫苗栗後龍過港段59地號?)是,59而已。 」、「(問:你簽的時候,這個租賃期間也有寫了嗎?)有 ,這個有寫。」、「(問:租金5萬,押租金5萬,這個也有 寫了嗎?)有。」、「(問:這個承租人身分證字號、地址 ,這個有寫了嗎?)那都有寫了。」、「(問:就是說只剩 下你要簽名跟寫身分證跟地址?)對。」、「(問:你說你 簽約的時候只有看到59地號?)對,我有帶影本來。(當庭
交由檢察官、被告2 人閱覽,正本影印附卷,正本發還)」 、「(問:後來增加3個地號,有人跟你講嗎?)沒有。」 、「(問:你父親種田的那塊地,你有帶庚○○或黃○○去現場 指給他們看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13至222頁) 。
②從證人午○○上開證詞觀之,證人午○○出租之土地,應僅有坐 落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並不包括49、54、60地號土 地,顯然被告庚○○、黃○○2人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上記載之4 筆土地地號,應是簽約後被告自行填載增加,證人午○○並不 知情,證人午○○出租部分亦僅限於持分部分,其他共有人並 未授權其可代表全體共有人。又證人午○○係苗栗縣後龍鎮過 港段49、54、59、6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其就49地號土地 持分為42分之1、54地號土地持分為42分之1、59地號土地持 分為42分之1、60地號土地持分為21之1(見第823號他卷第1 05、112、120、126頁),足見證人午○○無代表其他共有人 將上開土地出租予被告庚○○之權利,被告庚○○、黃○○承租使 用上開4筆土地,並未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應無疑義。
⒋被告庚○○向證人戌○○承租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土地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