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99號
MLDM,111,易,599,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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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允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允山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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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