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張長青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聖教會總會原住民教會
法定代理人 許張長青
代 理 人 金湄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經民國111 年12月6日第8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 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 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議紀錄、 簽到單等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 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