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56號
HLDV,112,司促,1556,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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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楊瑋哲


債 務 人 鄭薇
卓朝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8,37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8,374元 鄭薇卓朝媛 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按年息1.4%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58,374元 鄭薇卓朝媛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1月12日止 按年息1.52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58,374元 鄭薇卓朝媛 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52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8,374元 鄭薇卓朝媛 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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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