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52號
HLDV,112,司促,1152,2023031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陳炳華陳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600元,及自民
國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