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炳華即陳學文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9,606元,及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4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2年1月4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53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65計算之利息,暨1
,2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6,726元,及其中57,782元自1
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1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53,614元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