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釋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惠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9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83,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