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胡鈿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丁長葆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73,283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
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