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3號
HLDM,112,附民,83,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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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
第12號
第83號
原 告 俞玉裡 (住詳卷)
吳純宜 (住詳卷)
李萬賜(原名李宗憲

被 告 陳政揚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俞玉裡吳純宜李萬賜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3 號被告陳政揚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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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