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金欣蓮
被 告 葉志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易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葉志堅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24號妨害自由案件,經 原告金欣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