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玉簡附民字,112年度,1號
HLDM,112,玉簡附民,1,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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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玉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白芳金
被 告 賴志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玉金簡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白芳金於本院112年度玉金簡字第1號被告賴志偉被訴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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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