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寅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
4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得諭知沒收並 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 ,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 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查本案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現於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該署11 0年度毒保字第127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本案聲請 沒收之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裁定,核無不合。
(二)被告黃寅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 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 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 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10年8月5日慈大藥字第1 100805057號函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 卷宗無訛。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 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 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