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S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BS000-Z000000000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景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陳景榮因本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妨害性自主等 案件,經原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